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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1-11-22 10:09:48
名  称: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人社发〔2021〕61号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人社发〔2021〕61号

发布时间: 2021-11-22 10:09:48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畜产)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农业农村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三农”发展,建立健全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实现宝鸡新时代“追赶超越”目标、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2、建立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紧围绕我市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聚焦农业农村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对农业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具有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权限的单位负责提出申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现阶段农业系列职称专业设置为:农学、园艺、土肥、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含中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执法与监督检测)、农业规划设计、农村合作组织管理。

3、完善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导权,通过用人单位组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用人单位的考察结果纳入职称评审。建立完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品行不端、学术造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实际贡献。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分专业领域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杜绝评价标准“一把尺子”的简单化问题。既区分不同专业,又区分应用型与研究型人才的差别,同时兼顾基层一线、艰苦偏远地区、援藏援青援疆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3、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相结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农业农村系列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从事援藏援青援疆工作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破格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等办法开展职称评审。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要建立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兜底机制,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确保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符合我省突出贡献和引进的高层次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农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创造条件。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注重职称评审委员会能力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能力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担任评委,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评审结果权威性。明确职称评审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权限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质量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优化服务管理

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化,资格证书电子化。

三、组织实施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各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同时要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农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宝鸡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宝鸡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申报人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按照要求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须为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七、发表的论文、著作须与申报人员的工作岗位、业绩密切相关,期刊须具有ISSN或CN刊号,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

八、农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本单位考察合格。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5.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本单位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为农艺师、畜牧师、善医师;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本系列助理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全日制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聘任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申报中级职称,申报人员在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其中2条(含)以上;县(含)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青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1条(含)以上:

(1)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科技类书籍1本,其中本人执笔3万字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省部级专业期刊上作为前2名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其中第一作者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作为参与人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并具有获奖证书;

(3)作为参与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4)作为参与人承担过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作为参与人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通过项目鉴定或验收,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作为参与人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人工作,或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7)作为参与人编制过国家级、省级、行业或企业1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并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8)作为参与人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获市(厅)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对应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对应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聘任对应中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聘任-对应中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级)下基层单位工作,中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或后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聘任对应中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

2.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申报人员在取得对应中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2条(含以上);县(含)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青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1条(含)以上:

(1)在省部级本专业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在省部级以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著有本专业学术著作部,独著5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县及以下人员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前2名作者1篇),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科技类书籍1本,其中本人执笔3万字以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技推广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并具有获奖证。

(3)主持或作为前七完成人承担过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承担2项市级重点科研、推广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4)主持完成引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试验3项,并通过验收或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选育或引进的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登记;

(5)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农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

(6)在科技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或参与编制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为前五完成人;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前三完成人。

(8)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编制过国家、省级、行业1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该标准或规范(规程)已颁布实施,并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9)农村合作组织指导服务技术人员,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对不具备学历、资历条件,但在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农技推广、丰收计划(成果)奖一等奖前七位,二等奖前五位,两项以上三等奖前三位的,可破格申报。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理论条件之一: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中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领域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7)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申报正高级职称,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应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能力之一:

(1)具有主持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3)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5)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

(6)具有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的能力和经历;

(7)具有独立完成或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能力和经历;

(8)近五年来具有主持技术工作、指导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9)农村合作组织指导服务技术人员,具有执笔主持制定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农村政策方案,或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人员具有制定本乡镇乡村振兴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任务完成的能力和经历。

4.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3条(含)以上,其中条件(1)和条件(2)必须符合其中1条,条件(8)、(9)、(10)必须符合其中1条。县(含)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青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1条(含)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全国农业丰收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主持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前三名)或主持完成省级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前三名),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前三名),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4)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3项以上。

(5)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以上。

(6)在农业农村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任意一项。

(7)从事农村合作组织指导服务的人员,执笔主持制定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农村政策方案2项以上,成效明显(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审批件等证明材料,并由发文单位盖章认定)。

(8)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9)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作为主持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的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达到5篇以上。(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审批件等证明材料)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县(含)以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

1.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具备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的专业理论条件和工作能力之一。

3.业绩成果条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2条以上,其中1-7条中的1条(含)以上,8-10条中的1条(含)以上。具有援藏援青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1条(含)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全国农业丰收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主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前三名)并通过验收或鉴定,或主持(参与)完成省级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前三名),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4)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3项以上。

(5)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以上。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任意一项;获部农业技术推广先进个人(标兵),或入选部万名农技推广骨干。

(7)从事农村合作组织指导服务的人员,执笔主持制定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农村政策方案2项以上,成效明显(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审批件等证明材料,并由发文单位盖章认定)。

(8)在省部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含)以上、其中第一作者1篇。

(9)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作为主持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的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达到3篇以上(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审批件等证明材料),或本人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20万字以上,并有1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执行。突出贡献农业人才和引进高层次农业人才职称评审按《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援藏援青援疆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函》(陕人社函〔2019〕28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