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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1-03-05 16:10:08
名  称: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宝人社发〔2021〕10号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宝人社发〔2021〕10号

发布时间: 2021-03-05 16:10:08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省人社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条件范围。《指导意见》关于“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创业活动。适用人群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各县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非科研人员列入“双创”范围,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行为或不符合条件人员“搭便车”现象,对事业单位正常履职造成影响。

二、优化审核办理流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对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应在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行办理后续手续,签订创新创业协议,并存入单位及个人档案。科研人员提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审批部门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参与“双创”活动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应按年度向事业单位和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总结,事业单位和审批部门应加强“双创”人员考核管理。“双创”活动期满,“双创”人员应提前一月书面报告单位,单位也应及时提醒个人返岗工作,个人拒不返回的按现行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人才振兴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提供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涉农单位(农、林、水等部门),应大力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农村基层创新创业,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对到农村基层参与“双创”活动成绩显著,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通报表彰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四、加强人事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双创”人员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职称评审等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主管部门要落实人事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奖惩措施,促进“双创”活动平稳有序开展;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县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做好“双创”人员情况统计工作,于每半年最后一周填报《宝鸡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市属事业单位“双创”情况由各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各区县事业单位“双创”情况由同级人社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本《指导意见》未尽明确事项,继续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宝人社发〔2017〕38号)执行。

附件:

1、宝鸡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xls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1号)》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20〕11号).pdf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