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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11-21 14:33:58
名  称: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宝人社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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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宝人社发〔2023〕12号

发布时间: 2023-11-21 14:33:58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高新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97号)及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市财办社〔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完善职业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原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等(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类型及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专业工种操作条件、培养成本等,按照《宝鸡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最高不超过每人每8个课时100元的规定,制定了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不在本补贴标准内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能组织开展培训,原宝鸡市职业培训补贴本地标准(2021-1)不再适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补贴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以下规定分类核算:

1.培训就业率低于30%。培训后6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且实现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可享受基本培训补贴,其余人员均不给予培训补贴。

2.培训就业率高于30%低于50%。培训后6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低于50%(不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给予基本培训补贴。

3.培训就业率高于50%。培训后6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50%(含)的,该班次就业人员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其余合格人员给予基本培训补贴。若该班次就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该人员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40%给予补贴。

以上就业率按照该班次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人数除以该班次开班总人数乘以100%计算。培训后6个月内和用工企业签订至少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提供6个月内任意2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可认定就业。

(二)创业培训补贴

对七类人员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招用七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给予承训单位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

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通知印发前未结算补贴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结算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每人4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六)项目制培训补贴

主要针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和退役军人。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社会具有资质的优质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课时由县区根据所实施项目灵活确定。

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印发。

三、申报原则及程序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向企业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属及以下企业向驻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重点就业群体培训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报开班,开班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申请培训开班提供资料主要包括:开班申请报告、开班申请表、培训方案(包括教学计划、培训工种、人数、课程设置、培训地点、授课教师、培训教材、保障措施等)、培训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明、师资证明、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承诺书、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培训提供)等。各县区可按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形式调整优化。

四、补贴申报及资金拨付

(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复印件或证书编号。

4.培训过程资料(签到表、线上平台学习记录,照片、视频资料,结业考核资料等);

5.承诺书;

6.税务发票;

7.其他要求的资料。

(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培训补贴申请报告(或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过程资料(签到表、线上平台学习记录,照片、视频资料,结业考核资料等);

3.结业考试成绩汇总表;

4.补贴人员花名册;

5.培训合格证书;

6.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人员提供);

7.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任意2个月工资流水(附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8.承诺书;

9.税务发票;

10.其他要求的资料。

参训人员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符合相关免税政策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提供资料按照《宝鸡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补贴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补贴资金拨付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

五、其他要求

1.全市职业技能培训依托陕西省职业培训服务管理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培训机构申报培训时,须将各类信息录入陕西省职业培训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在系统内的信息申报、审批、监管等工作。

2.培训机构在开展同类培训时(就业、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不得超过25人)。每个培训班每天培训不超过8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3.线下培训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等情况。线下培训应当留存视频资料,每课时不少于10分钟,每课时视频内应当包含全体到课学员、课程名称、录制时间等。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中,培训机构实际培训课时未达到规定课时的,该班次所有学员认定为不合格;每名学员课时完成数低于总课时80%的,该学员认定为不合格。

4.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应具有技工学校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

5.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培训审批和全过程监管职责,开班前要对培训机构申报的开班资料认真审查。各县区人社局对符合条件拟同意开班的培训,应书面报市人社局备案(详见附件2),备案后方可下发书面开班批复。市本级开展的培训应当按有关程序严格进行。在培训开展过程中,人社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现场检查、视频录像等方式,加强培训监管,保证培训效果,杜绝虚假培训、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发生。根据培训课时和实际情况,每班次进行至少两次随机现场检查,核实参训人员身份、实际授课时间、授课内容,核查授课教师资质,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学员进行考核。

6.培训机构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套取骗取补贴资金。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每期培训班的资料整理存档,所有培训组织过程资料至少保存5年以备相关部门查验。对报送资料不真实、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并拒不纠正的,不予受理;对资料中无效或虚假资料,不予认可。

7.2022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宝鸡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宝市财办社〔2021〕6号)相关规定执行。

8.2023年1月1日起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中、省政策和执行情况适时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附件:附件1宝鸡市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xls

                 附件2.宝鸡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备案表.docx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