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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27 15:57 浏览次数:

近日,市人社局转发了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5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4个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850元上调至205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上调至20元;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8个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50元上调至195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上调至19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部门将加大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力度,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作出调整。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