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6号文件规定,现将2024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通告如下:
从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常态化开展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受理工作。12月1日前用人单位提出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的,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于12月31日前作出结论。12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提出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的,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依法作出结论。
特此通告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