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68/2024-0006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4-11-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4〕32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推动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五部门正式发布《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2年。
《办法》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为本单位的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超龄人员指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则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
在缴费上,《办法》规定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超龄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具体费率标准与用工单位对应的费率一致。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认定和鉴定方面,《办法》执行现行规定和标准,工伤认定可参照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工协议、实习协议等,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在待遇保障方面,《办法》坚持同伤同价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赔付项目和标准,不因超龄或工作年限短等因素降低赔付标准。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形和标准。
此外,《办法》还要求用工单位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同时,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为用工单位和超龄人员、实习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