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李永林
宝人社函〔2023〕128号
吴小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和完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建议》(第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立之日,历经《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各个历史阶段,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工伤认定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创建到完善、从县(区)级统筹到市级统筹再到省级统筹的跨越式发展,不断扩大覆盖面,实现了从企业职工到公务员、从超龄人员到实习学生,从用人单位参保到建设项目参保的全面发展;不断深化改革,实现了从基本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到在全省率先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发展。截至去年年底,我市工伤保险参保12219户,建设项目参保255个,参保职工41.6万人,征缴基金1.99亿元,累计支出工伤待遇15160人次1.82亿元。
2011年2月25日,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至中第二十七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内容均未作修改,产生了我省政府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之规定,并未执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关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向省人社厅反映并报省政府研究,适时进行修改。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以及对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关注和厚爱。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联系人:张正岩 电话:0917-326297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