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李永林
宝人社函〔2023〕101号
王会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县(区)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第1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规定: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执行范围为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执行范围为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办法是:
(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目前,我市部分县(区)农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因各种原因,暂未形成有关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方案,未及时申报审核,致使相关津贴未审批、发放到位。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指导检查力度,督促县(区)人社部门按职能落实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联系人:段涛,电话:0917-326018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