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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51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3-06-15 17:16:26

类别:B

签发人:李永林 


宝人社函〔2023〕157号


市民建: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医院护工管理的建议》(第51号)收悉。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已完成的事项

一是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推动护工培训规范发展。为充分调动培训机构和重点就业群体培训积极性,我局根据市场需求和参训人员就业需求将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工种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工种目录范围,明确了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对参训人员属于重点就业群体的,培训补贴按培训后就业率分类核算,就业率高于50%的,最高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40%给予补贴。对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交通和生活费补贴。2022年,全市开展养老护理员、健康管理师等培训一万余人。

二是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护工队伍专业化水平。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申报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促使技能培训和等级评价有效衔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有4家社会评价机构备案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职业,认定发放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近1000人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宣传,鼓励引导有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积极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培训,倡导“人人持证”,努力建设一支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的护工队伍。

三、补充说明

贵单位提案中建议引导成立护工行业协会,明确主管部门对护工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明确护工公司资质标准、准入门槛,出台相应的行业规范等建议,因我局职能实际,非护工行业主管部门,上述建议还需相关部门合作推进。同时,《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等政策文件均有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因此,全市护工管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政策依据,也符合客观实际。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7日



(联系人:师晓庆,电话:3263601)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主办: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运营维护及技术支持: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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