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李永林
宝人社函〔2024〕79号
王克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实施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建议》(第2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全市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建议对目前全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重要性和现状分析的很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政策规定情况
1993年4月1日,经陕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省职改办印发《关于批转<陕西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职改字〔1993〕149号),将律师职称设为初级、中级、高级,名称分别为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截止目前,省人社厅、司法厅尚未开展过律师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也未授权我市开展律师系列的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职称政策改革情况
2016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正式启动了全国新一轮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2021年7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依据该文件,2022年11月30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社厅、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陕人社发〔2022〕33号),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2个专业,均未将律师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类别范围之内。
2023年11月16日,省人社厅、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581号),在完成本轮职称制度改革后,首次在全省部署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我市无人申报参加评审。
考虑到中省及我市的政策规定等实际情况,对于恢复实施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问题,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是对于恢复实施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我们将及时向省人社厅反映,会同市司法局开展律师职称评审工作需求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报省人社厅作为参考。
二是对于浙江、河南、重庆等省、市和西安市开展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情况,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并积极向省人社厅报告,争取得到省人社厅、司法厅的大力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并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为建设副中心、打造先行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人才队伍不懈地努力。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2日
(联系人:曹关中,电话:326019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