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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686/2021-00013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1-03-05 00:00:00
名  称: 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3-05 16:07:56

近日,市人社局转发了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700元上调至185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调整后月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175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全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
    新规定实施后,人社部门将加大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力度,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作出调整。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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