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9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7-3901233 |
责任科室 | 宝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3262984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西楼一楼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1、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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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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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事项编码 | 61030000013CF08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