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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20-05-06 10:15:45
职权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9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4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17-3901233
责任科室 宝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7-3262984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西楼一楼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1、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事项编码 61030000013CF08900


主办: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运营维护及技术支持: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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