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养老保险费延迟交纳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9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7-3901233 |
责任科室 | 宝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3262984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西楼一楼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1、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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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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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事项编码 | 61030000013CF0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