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推进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执法公示内容以下:
一、执法主体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3262986
二、执法权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1、举报(投诉反映等)→初步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审批→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2、执法检查(上级交办等)→现场取证→初步核查→立案→补充调查取证→处理审批→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申请回避、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3、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申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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