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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26 10:45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7号)精神,我市自2023年5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

调整后,我市执行二类区标准的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从1665元/月提高到1845元/月;执行三类区标准的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从1575元/月提高到1755元/月。

此次待遇调整惠及我市3731名失业人员,人均增加180元,增幅为11%,月增发失业金待遇67.16万元。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待遇审核规定和支付程序,已全部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到位,切实维护了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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