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杨学兵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办理终结。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40号)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员会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宝劳鉴字[2021]第A-242号),内容如下:
被鉴定人:杨学兵
居住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国光村6组22号
用人单位:四川金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伤残情况:右手小指开放性外伤:近节指骨骨折、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指伸肌腱断裂、近侧指间关节囊破裂、尺侧指固有神经断裂、手指皮肤挤压挫裂伤;右手中、环指近节指骨闭合性骨折、右手背侧及前臂皮肤软组织挤压伤。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 玖级B.2.12。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