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永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余新苟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办理终结。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40号)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员会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宝劳鉴字[2018]第A-65号),内容如下:
被鉴定人:余新苟
居住地址: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原镇五丈原村十组21号
用人单位:岐山县永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伤残情况: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内眦部皮肤裂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捌级27条。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捌级。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