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停工留薪期 延长确认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服 务事项 |
项目类别 | 社会保险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3、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 | ||||
受理部门 |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
受理地址 | 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B座4楼410室 |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地、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所属职工或雇工;2015年10月1日后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 ||||
受理条件 | 1、工伤职工原停工留薪期满后,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继续暂停工作接受治疗。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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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
办事程序 | 单位网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受理→职工参加统一体检→出具结论(职工参加体检时需将所有上传资料带到现场<自备A4牛皮纸档案袋>) | ||||
办事网址 |
https://sxshbx.qinyunjiuye.cn:12036/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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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申请;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近一个月内医疗机构的复查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报告单(多个部位受伤的,复查需包含所有受伤部位); 7、工伤职工既往所有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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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5日 | 承诺期限 | 45日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附件:陕西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1_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用户使用手册 (单位网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