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服 务事项 |
项目类别 | 社会保险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3、《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 ||||
受理部门 |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
受理地址 | 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B座4楼410室 | ||||
联系电话 | 09173262964 |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地、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所属职工或雇工;2015年10月1日后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 ||||
受理条件 | 1、经过工伤认定被审批同意认定为工伤; 2、按规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 |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
办事程序 | 接收——审查——受理——面鉴——提交市劳鉴会鉴定 | ||||
申报材料 | 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职工应当填写《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审批表》或纳入统筹管理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既往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假齿配置的还需提交医院的假齿配置方案);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工伤职工申请确认更换辅助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原审批的《宝鸡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表》。 |
||||
法定期限 | 90日 | 承诺期限 | 90日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附件1: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