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服 务事项 |
项目类别 | 社会保险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5、《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 ||||
受理部门 |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
受理地址 | 根据报送鉴定具体通知地址办理 | ||||
联系电话 | 0917-3262964、3262978 |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地、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所属职工或雇工;2015年10月1日后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其它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
受理条件 | 职工(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工负伤),在工伤职工病情稳定后,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
办事程序 | 接收——审查——受理——面鉴——提交市劳鉴会鉴定 | ||||
申报材料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结论表仅填写工伤职工姓名及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审批表》或纳入统筹管理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工伤职工的委托书、近亲属居民身份证和近亲属有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既往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复查鉴定需提供既往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鉴定,需提供委托书。 备注: 以上资料备齐后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待鉴定通知,按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医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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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90日 | 承诺期限 | 90日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附件1: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xls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模板).xls
附件2: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xls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填写模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