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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及程序

来源: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7-24 00:00

项目名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项目类型 非行政服
务事项
项目类别 社会保险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5、《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受理部门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受理地址 根据报送鉴定具体通知地址办理
联系电话 0917-3262964、3262978
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地、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所属职工或雇工;2015年10月1日后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其它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受理条件 职工(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工负伤),在工伤职工病情稳定后,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接收——审查——受理——面鉴——提交市劳鉴会鉴定
申报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结论表仅填写工伤职工姓名及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审批表》或纳入统筹管理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工伤职工的委托书、近亲属居民身份证和近亲属有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既往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复查鉴定需提供既往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鉴定,需提供委托书。
备注:
以上资料备齐后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待鉴定通知,按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医学检查。
法定期限 90日 承诺期限 90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附件1: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xls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模板).xls

附件2: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xls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填写模板).xls


主办: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运营维护及技术支持: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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