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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苏维平诉你单位工资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4〕第416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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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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