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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梁仁义、张传翱、刘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4〕第1236号、1237号、1238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梁仁义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7596.6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张传翱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18891.3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刘浩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共计16365.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部分事项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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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