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溢鹏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韩小强诉你单位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4〕第138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韩小强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82793.61元,六十日内给韩小强补缴2023年5月至2024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和办法到相关机构核算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如不服本裁决,可自裁决书收到之日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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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