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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等六人诉陕西宇辰东望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15:10

陕西宇辰东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刘荣等六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4〕第1132、1133、1134、1135、1141、1142号裁决书,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荣工资9291元;李玲工资6708元;张文工资15292.50元;闫佳玲工资6500元;余思辰工资12912.2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152.05元;刘雪微工资1327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212.5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917-3901802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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