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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郝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10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磊工资678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你单位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依法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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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