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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程军堂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6-1号、第456-2号裁决书,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6-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程军堂工伤医疗费17389.82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6-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程军堂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264968元,该裁决非终局裁决,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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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