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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婷诉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七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9-22 10:45

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七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李玉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583-1号、〔2025〕第583-2号裁决书。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583-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玉婷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800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583-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玉婷2024年5月4日至2025年1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933元;于裁决生效后60日内为李玉婷补缴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4月4日至2025年1月21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和办法到相关机构核算办理,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联系电话:0917-3901803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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