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高新区二路妙虾尾餐饮店:
本委依法受理的陈鸿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585-1号、第585-2号裁决书。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585-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陈鸿平2024年2月工资6500元、3月工资6500元、4月1日至4月24日工资541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25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79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9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585-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陈鸿平失业保险待遇3075元,2023年至2024年取暖费1800元,2023年至2024年防暑降温费1800元,你单位于该裁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陈鸿平补缴2023年3月至2025年4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2025年1月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具体数额和办法以相关机构核算和规定为准;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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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