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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宝人社发[2017]74号

来源: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08-28 16:1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属有关企业,中省驻宝有关企业: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市各类企业都要以全省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结合企业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二、各级人社、工会和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企业通过工资协商等民主程序制定调资方案,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

三、各类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制定的调资方案,应于10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执行工资指导线调整职工工资的决议。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2 

(此件公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7]38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 现发布我省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增长基准线为7%;增长下线为3%。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在发布后的10日内报省厅备案。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标准制定调资方案,并按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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