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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政务公开

来源: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2-10 16:37

宝鸡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隶属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下设的办事机构。组织调解仲裁处理市属以上企业和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及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市属企业、高新管委会所辖企业、驻宝中省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人事争议由聘用(任)机关(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仲裁机构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为当事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聘用(任)的工作人员发生聘用合同争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聘用(任)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解决途径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裁终局中用人单位除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1、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申请书》除提交本委两份外,再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相关证照。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住所地、经营地、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相关证据。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仲裁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

经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收件回执。收件之日为仲裁申请之日,五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书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期内补正的,作出受理决定;未补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人事争议申诉代理

当事人(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一般应到仲裁机构当面委托,办理委托手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举证责任划分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争议的相关证据在用人单位掌管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举证责任方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出庭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以缺席裁决。

仲裁员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当事人风险提示

请求不明确、具体、完整、适当或超出受案范围的,将不予支持;增加、变更请求,超过仲裁机构许可或指定期限的,将不予审理;举证未在仲裁机构指定期限内提交、证人未接受庭审质询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因提供地址不准确,致无法送达的,承担送达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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