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李永林
宝人社函〔2024〕76号
王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惠企政策的建议》(第2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及政策规定:
1.历史沿革。我市是原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的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重点联系和试点城市。1984年就承担了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87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市级统筹。1998年,根据《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1999年实行省级统筹,2000年全省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同年开启了养老金连调序幕。201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出台了《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9]18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2022年1月实行国家统筹。
2.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3.企业年金。2017年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按以下方式支取:一是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养老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正常退休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提前退休为男年满50或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参保时间的早晚、缴费年限的长短和个人账户积累的多少进行计发。
目前,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有明确完善的政策规定,我市部分企业职工退休后待遇偏低主要原因是缴费比例偏低、缴费年限偏短以及未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国家统筹,中省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中省政策执行,不得擅自出台政策随意改变、扩大中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省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全民参保计划工作为抓手,聚焦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经办服务,积极引导企业为职工长缴多得,建立企业年金,切实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最后,感谢王文代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立足本职工作,一如既往做好民生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联系人:杨晓,电话:3262963)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