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因以下情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在其他险种、其他经办机构或其他参保单位已经领取退休待遇;(四)外国人在华就业后回国的;(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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