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单位为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职工申请单位为用人单位。
二、申请资料
1、填写《宝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填写《宝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3、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职工无法在《宝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签字的,近亲属可代为签字,但应提供近亲属居民身份证和近亲属有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既往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含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其中:
(1)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中度呼吸困难和心功能长期在Ⅱ级以上的职工,需提供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的有关病历。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职工,需提供24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的有关病历。
(3)精神分裂症、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和强迫性人格障碍的职工,需提供60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的有关病历。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复查鉴定需提供既往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鉴定,需提供委托书。
备注:以上资料备齐后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待鉴定通知,按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医学检查。
宝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样表).xls
宝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