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五州购物广场康亚宁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23 15:15
岐山县五州购物广场:
你公司职工康亚宁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办理终结。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40号)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员会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宝市劳鉴字[2017]第A-424号),内容如下:
被鉴定人:康亚宁
居住地址:岐山县蔡家坡镇工农路026号1号楼1单元
用人单位:岐山县五州购物广场
伤残情况:右股骨颈骨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玖级23条。
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玖级。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本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