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服 务事项 |
项目类别 | 社会保险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令第18号);3、《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4、陕西省人社厅《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40号)。 | ||||
受理部门 |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
受理地址 | 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B座4楼410室 | ||||
联系电话 | 09173262964 |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地、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2015年10月1日后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 ||||
受理条件 | 1、经过工伤认定被审批同意认定为工伤; 2、符合《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
办事程序 | 接收——审查——受理——面鉴——确认 | ||||
申报材料 | 1、申请确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填写《宝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确认表》; 2、提交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审批表》或纳入统筹管理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法定期限 | 90日 | 承诺期限 | 90日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附件:宝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确认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