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对旧伤复发(含工伤直接导致疾病)有争议的确定 | 项目类型 | 非行政服 务事项 |
项目类别 | 社会保险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3、陕西省人社厅《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40号)。 | ||||
受理部门 | 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
受理地址 | 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B座4楼410室 |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地、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所属职工或雇工;2015年10月1日后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 ||||
受理条件 | 1、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经过工伤认定被审批同意认定为工伤;存在需要确定与工伤之间关系的疾病。 2、旧伤复发确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现有病伤情是否属于原军残病伤情复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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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
办事网址 | https://sxshbx.qinyunjiuye.cn:12036/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 | ||||
办事程序 | 单位网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受理→职工参加统一体检→出具结论(职工参加体检时需将所有上传资料带到现场<自备A4牛皮纸档案袋>) | ||||
申报材料 | 1、《宝鸡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提供《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审批表》或纳入统筹管理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既往所有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 申请确定旧伤复发的应当填写《宝鸡市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职工旧伤复发确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革命伤残军人证》及配套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工伤职工的委托书、近亲属居民身份证和近亲属有效关系证明; 3、职工现伤病情治疗的有效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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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90日 | 承诺期限 | 90日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宝鸡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定表--样表.xls
《宝鸡市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职工旧伤复发确定表》
1_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用户使用手册 (单位网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