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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赵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1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赵玮2024年3月工资4135元、4月工资2800元,合计693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此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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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