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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莫建琼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96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莫建琼工资、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及经济补偿等共计186408.1元,十五日内配合莫建琼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六十日内给莫建琼补缴2024年1月至8月及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和办法到相关机构核算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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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