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高清苗
宝人社函〔2025〕178号
齐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业企业季节性短期用工社保相关问题的建议》(第2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3年1月,按照中省工作要求我市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根据《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1999年实行省级统筹,2000年全省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201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出台了《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9〕18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2022年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统筹。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2021年,宝鸡市财政局、人社局按照中省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宝鸡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宝市财办社〔2021〕6号),其中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围绕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重,就业困难人群难就业等现实问题,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降低单位缴费比例,给予社保补贴等。目前,国家围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在不断调整完善各项政策。同时,中省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中省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出台政策随意改变、扩大中省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省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工作职能,聚焦重点人群,积极为企业和参保职工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后,感谢齐峰代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立足本职工作,一如既往做好民生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联系人:陈卫宾,电话:3262963)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