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崔新荣
宝人社函〔2026〕160号
李林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程序的建议》(第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经办程序的规范依据
2023年7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政策、统一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省级统筹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进行了明确,信息系统在支付待遇时对缴费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并拦截异常数据,从技术层面统一了全省经办标准。
2024年6月27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了《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工伤保险经办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该规程的出台,为市、县两级经办机构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操作依据。
二、关于您所提问题的具体答复
(一)关于“受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计算办法”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层面已有明确标准,我市严格遵照执行。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24〕15号)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如下:
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待遇项目(包括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按照工伤发生时间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定。
上述规定对各项待遇的计发基数均作了明确界定,各经办机构严格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关于案例1(卢某案)的情况说明
该案中,卢某所在单位于2019年5月7日16:43:36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而工伤发生于同日14:05左右,属于典型的“先发生工伤、后办理参保”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是“新发生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发生时的待遇,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范畴,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案引发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个别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未及时履行参保义务,导致争议发生后难以化解。
(三)关于案例2(吴某、刘某案)的情况说明
该案经核查,用人单位已于2023年12月14日(事故发生后)为吴某、刘某办理了停保手续,导致两人12月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以发生工伤当月的缴费为准。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停保,即工伤发生当月未缴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当月待遇,相关责任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针对此类情况,陕西省社会保险一体化平台已经对停保当月必须缴费进行了设置,防止用人单位在事故后违规停保。
(四)关于“市级人社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实施细则”的建议
我市已积极推动中省级政策细化落地。《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已对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作出统一规定。我局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制定业务指南和服务清单。根据省级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宝鸡市失业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和《宝鸡市失业工伤保险政策服务清单》,对各项待遇审核的适用条件、材料要求、审核流程、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细化,统一了市、县两级的经办标准和裁量尺度。
二是建立疑难问题会商机制。针对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了定期会商和请示报告制度。对政策不明确或存在分歧的事项,由市级经办机构请示省社保局后统一执行,确保全市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三是明确缴费时间节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以“实际到账”为认定标准。对因经办机构系统原因导致的延迟,按实际缴费日期认定;对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缴费,按法定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是强化系统控制与培训指导。通过一体化信息系统对经办流程进行嵌入式控制,从源头减少裁量争议。同时,我局已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定期对县区经办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和案例研讨,及时传达省厅最新政策口径,统一操作标准和解释口径。
五是建立通报和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汇总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典型案例,分析败诉原因,邀请法律顾问进行现场答疑,属于政策原因的及时向省级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进行汇报。
三、关于您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针对您在提案中反映的因缴费时间节点界定不清引发争议等问题,我局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对照《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涉及待遇资格认定和待遇计发的政策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统一了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审查标准和裁量尺度,确保同类业务全省执行标准一致。
二是规范缴费时间认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认定以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是否已实际完成参保缴费为准。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迟延缴费,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完善系统控制功能。依托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缴费状态、待遇申领等关键环节实行系统自动校验和拦截,从技术上减少人为裁量空间,确保待遇支付依法合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继续以省级统筹“六统一”为基准,持续规范工伤保险经办审查程序,进一步细化各类待遇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和操作流程,不断提升经办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联系人:刘新兵,电话:1872973085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