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崔新荣
宝人社函〔2026〕129号
张晓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和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559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调整。目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规定,补助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月350元。
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报,建议省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8日
(联系人:孙军哲,电话:326019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