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崔新荣
宝人社函〔2026〕151号
董凤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病故“中人”抚恤金计发基数标准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背景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执行国家统一政策文件。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普通事业单位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病故人员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上述文件明确,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包含离退休时核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以及离退休之后按国家规定历次调增的基本离退休费总和。2014年10月,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人员待遇结构调整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改革后新的养老金计发项目,与原有政策定义的“基本离退休费”口径无法直接对应,由此产生改革后退休“中人”病故抚恤金缺少法定核算基数的现实问题,群众诉求较为集中。
为化解政策空窗期矛盾,2020年8月,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人”退休死亡抚恤金基数核定暂行处理意见》(内部掌握),对市本级单位明确预发规则:暂以本人在职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80%作为抚恤金预发基数先行计发,待中省正式政策落地后统一重新核算、多退少补。因涉及财政承受能力,该暂行意见仅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执行方式。
二、当前存在的困难
一是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市均无权制定计发标准。抚恤金计发基数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事项,省级、市级人社部门不能自行出台文件改变国家已明确的抚恤金计发规则,只能等待国家层面统一政策文件印发实施。我局已多次专题向省人社厅书面汇报请示,恳请省级向上反映基层经办难题,但目前尚未收到国家正式政策文件。
二是全市执行口径尚不统一。市本级执行市级暂行预发标准,部分县区参照市本级口径落实,其余县区结合本地财政实际自行确定处理方式,全市没有统一、法定的核算口径,经办标准不一致,既造成经办实操难点,也带来群众对政策公平性的诉求。
下一步我们将安排专人常态化对接省人社厅,实时跟踪国家抚恤金计发基数政策研究制定进展,及时掌握政策动态。一旦国家正式文件印发,第一时间联合财政部门细化我市经办流程、操作规范,快速推动政策落地执行。
同时做好过渡期群众保障与政策解释。在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前,指导各县区落实好现有过渡期处理机制,对因抚恤金未足额发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遗属家庭,协调按当地暂行规定及时预发抚恤金,兜牢民生底线。同时要求经办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建立人员台账,完整留存相关资料,确保国家政策落地后能够精准核算、有序清算。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联系人:陈卫宾,电话:09173262963)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