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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闫俊杰、李满兵分别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565-1号、第565-2号、第566-1号、第566-2号裁决书。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565-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闫俊杰工资8235元。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565-2号裁决书裁决:1、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申请人闫俊杰补缴2026年2月至3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和办法按有关规定到相关机构核算办理。2、驳回闫俊杰其余仲裁请求。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 566-1 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满兵工资9372元。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566-2号裁决书裁决:1、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申请人李满兵补缴2026年2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和办法按有关规定到相关机构核算办理。2、驳回李满兵其余仲裁请求。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565-1号、第566-1号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565-2号、第566-2号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视为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请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劳动争议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联系电话:0917-3901802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