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盛鑫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白月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626号裁决书。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626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白月姣与你单位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白月姣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2日的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于裁决生效之日为白月姣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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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