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有机化工厂:
本委依法受理的朱平锁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89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你单位与朱平锁1986年1月至1992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此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917-3901803。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