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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李文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32-1号、第32-2号裁决书。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32-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文娟2025年5月至8月工资差额9833.48元、2025年9月至12月工资18181.83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32-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文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5494.88元;于该裁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李文娟补缴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于该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李文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除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外,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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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