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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任佩佩等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5〕第877号、878号、879号、880号、881号、882号、883号、884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任佩佩工资2300元,倪芙蓉工资3000元,董思雨工资3000元,冉巧利工资3600元,安玉婷提成工资594元、工资3000元,马倩工资1900元,李雨濛工资2450元,田怀宇工资71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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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