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诉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3-30 10:20
陈勇:
本委依法受理的你诉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1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你的全部仲裁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此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