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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邢莉琼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105-1号、第105-2号裁决书。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105-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400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或视为送达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105-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700元、护理费差额251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4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9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8元,以上七项合计152581元,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视为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联系电话:0917-3901802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