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高新区清鑫悦舞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谷小云、陈雪雪、刘佳星分别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120号、第121号、第122号裁决书。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120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谷小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30023.30 元、违约金 10000 元。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 121 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雪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4743.33元、违约金10000元。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12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佳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265.15元、违约金10000元。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视为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请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三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联系电话:0917-3901802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